昨天上德文課的時候, 老師發下了一張講義,
是關於一個女子被殺的故事, 要我們用德文討論認為應該誰要負責,
故事大概是一個已婚女子因為丈夫太專注在工作上,
無暇陪她, 在空虛寂寞覺得冷的孤獨感下而外遇了,
有一天她趁著丈夫出差時, 去了外遇對象家,
不過她得在隔天丈夫回來前回到家,
但當她要越過那條回家必須經過的橋, 有一個精神錯亂的人擋在那,
單獨過去會有生命危險,
旁邊有一個陌生人, 但他要女子給他錢才要幫她,
而她身上沒有錢, 所以她問外遇對象可不可以幫他,
但是他拒絕了(我忘記為何), 然後他想到他有一個以前的朋友住在附近,
但是他也拒絕了, 因為先前追求不成, 所以存有嫌隙,
最後那個陌生人還是不幫助她, 所以她就放棄,
獨自闖看看, 然後被殺了。
我直覺第一個浮現在腦海中的是刑法上的「不作為犯」,
不過我現在已經幾乎不會刑法, 也根本不記得這些定義或構成要件,
所以完全忘記對於「有沒有作為義務」的討論是啥,
不知道在生命法益上是不是會因其法益價值而課予他人更高的義務程度,
即使毫無關係的人亦同,
反正這只是要訓練德文而已, 並不是刑法素養,
所以我姑且認為應該是這樣子吧,
那個陌生人似乎是最能即時也較有能力防止侵害法益發生的人,
(阿阿阿, 寫出來好丟臉, 因為實在太詭異了)
不過我的結論並不是重點,
讓我思考的是, 當大家開始討論後,
幾乎每一個人都有人認為是應該要負責的,
例如有人認為丈夫太專注工作要負責 —這個因果關係太遠了吧
有人認為女人不應該去外遇, 這樣她就不會出門了 —這因果也是太遠了啦/客觀歸責?
有人說外遇對象, 因為他們有「特殊關係」
有人說是精神失常的人, 畢竟人是他殺的 —在主觀構成要件上好像有點困難/看起來也沒有原因自由行為?
總之, 各式各樣的觀點都有, 而且也不太認為他方比較有道理,
這個瞬間我有種法律真的離一般人很遠的感覺,
(不過搞不好也離我很遠, 只是我覺得有些因果關係真的說不上來有, 但搞不好陌生人也沒那個作為義務就是了)
他們的觀點真的是很直式地, 也很依憑個人的背景經驗與價值觀,
也常把法律與道德混在一起討論,
所以我在想他們接受法律是不是就真的是因為「公權力」的作用,
對他們來說, 各種支持法律規範的理論只是我們這些學法的人的術語,
他們無法理解也不知道該同意不同意,
但就是定下來了, 所以就只好這麼辦,
那我們說法律的制定是有民意基礎的又是怎麼一回事,
這個民意基礎對我來說一直很是理論所塑造出來的空中樓閣,
到底這種民意基礎有沒有真的夠「民意」?
真的夠成為「基礎」?
代議制度一步一步推好像真的是那麼樣,
不過實際上一個人的精神意志根本就無法由他人完全落實,
更何況是一個民代還代表了數千數萬人的意志呢?
這其中所存在的落差就更深了,
有民意支持的法律卻是與人民思考出入甚大,
所以說「民意基礎」感覺上很是法學理論或政治哲學所創造出的迷湯,
(會不會用字太嚴重了...)
效果上也是一小撮人決定大多數人的命運,
比起司法行政權, 也許就是理論上多了一層比較漂亮的說理,
程序上形式上似乎有人民參與的味道,
相對來說,
只是, 對我來說,
還是沒辦法賦予「民意基礎」這個用字足夠的理由,
人民究竟有沒有投諸信賴, 還是漠然地單純服從而已,
說信賴, 是不是有一點自圓其說或自我催眠的弔詭?
2008年1月23日
誰該負責?
TAGs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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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欸,雖然從來沒有感覺跟法律近過,不過看到這篇,突然覺得我離法律還真是遠比想像中遠啊。因為從一開始我就沒有把在刑法學到的東西納入考量。
雖然其他不幫忙的人實在是很小雞肚腸,但最終做出過橋這個決定的人,是女人,不是其他人。她可以選擇不過橋(雖然會有外遇被發現的風險),可是她知道危險、沒有人幫她,還是過橋了,所以她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吧。
當我想出這個結論,內心其實並不太開心,雖然沒有用到任何法律術語,可是這種想法,搞不好從骨子裏就是那種個人主義式的、冷酷地自以為理性分析下的產物 -.-"
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果這個女人要過橋,不是因為怕外遇被發現,而是家裡有人得了重病,我又會覺得,她幾乎沒有可責性可言了。(當然跟負不負責還是有點不一樣啦)說到底,其實我根本就是在用道德批判人家吧,真恐怖。(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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